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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带来的“七大”创新与挑战

发布时间: 2025-02-15 次浏览

  五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经十四届全国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取代施行了3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税收法治化进程再次取得里程碑式的进展,增强了增值税政策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使增值税制度具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增值税法》分为六个章节、共三十八条,在制度设计上有多项创新,并在多个方面实现了与增值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同时,未来《增值税法》实施过程中也会给纳税人税务管理工作带来挑战和影响。

  《增值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增值税法是“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继《环境保护税法》和《关税法》后,我国现行14个税种实体法中,第三部引入立法目的条款的法律,有助于征纳双方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理解和适用法律;特别是明确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写入立法目的,值得点赞,未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配套文件出台以及税企争议的解决、“立法目的”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的方向。关于“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常参考《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来具体落实实施。

  为了进一步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增值税指南及增值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增值税法》作出了诸多优化和完善,例如,对跨境交易的增值税处理引入了消费地原则,其中,《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除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销售金融商品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意味着对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以“境内消费”作为重要判定标准,这一消费地原则的明确为企业开展跨境交易的增值税处理提供了更好的确定性;从更长远的维度看,将推动我国增值税制度与国际最佳实践的进一步接轨,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但是这个消费地原则如何执行、如何细化、要不要区分B2B或B2C还有待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或配套细则进一步确认。

  《增值税法》第七条首次明文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应当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这有助于企业和消费者理解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原理,明确纳税人仅承担代征义务,最终税负由消费者承担;同时可以避免交易双方对增值税中性原则的理解不一致,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至于什么是“交易凭证”,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民法典》等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交易凭证做出明确界定,在实践中交易凭证可能包含账单、、订单、合同等多种形式,具体范围还有待增值税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一规定实操中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挑战,比如,企业在交易凭证上列明税额将改变消费者消费习惯,可能增加消费者困惑和咨询量;现有POS系统难以支持实时价税分离计算,企业须承受额外的系统改造成本。总之,这一规定特别是对日常交易频繁且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的零售业、餐饮业等B2C行业可能带来特殊挑战,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条例中的进一步规定,适时作出符合商业实践的安排和衔接。

  《增值税法》不再提及“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被“一项应税交易”和“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所替代,并且大大扩宽了现有“混合销售”的范围,即只要是一项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管哪种混合的都是“混合销售”。实务中如何判断一项业务是一项交易还是多项交易,《增值税法》尚未给出清晰的指引,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能主要根据业务各组成部分是否缺一不可、不可分割进行判断,这将对企业的法务工作带来影响,不同的合同条款判断结果不同。

  另外,《增值税法》延续“混合销售”从主纳税的理念,且要求从交易层面判断“主要业务”、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什么是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这还有待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配套细则进一步确认细化。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上述销售额的定义,一方面偏重于对交易实质的考察,强调纳税人取得的对价除货币以外也可能包含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拓宽了价款的涵盖范围,废除了实操中富有争议的“价外费用”概念,并增加“与之相关”的要求,强化了交易与对价之间的关联性。

  《增值税法》中的“相关”应该是“直接相关的强相关”不应该是“万物关联的泛相关”;即“与之相关的价款”应该是指应税行为与对价之间直接连接、对应税行为与有偿(对价)之间直接连接的法律要求,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增值税债务成立的法律构成要件;同时,上述调整给企业合同条款的严谨性提出要求、也进一步增加了产生税企争议的可能性。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新增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制条件,从字面上限缩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换言之,企业购买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用于应税目的或转售,不在限定条件之内,应可抵扣进项税额,这符合增值税抵扣原理,但企业需要在未来留存相关材料证明相关费用的用途。因此,对于餐饮平台企业、旅游业企业、会展业企业等可能形成重大利好,上述企业购进三项服务需要区分用途,与企业应税服务相关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删除36号文中“购进的服务”不得抵扣的限制性规定,这一调整为后续配套文件完善金融服务领域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规定出台预留出政策空间;但由于存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兜底条款,并且利息的抵扣影响非常巨大,具体的落实应该还需看国务院后续出台的实施条例有没有预留了政策出口,可能会根据财政承受力予以考虑。因此,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利息进项税能不能抵扣处于不确定状态。

  《增值税法》将重要的九项优惠政策上升至法律层面,如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基本民生和科研领域的免税政策,删除了如避孕药品和用具等部分现行免税项目。同时,考虑到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特定领域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并建立评估机制。这种制度安排既增强了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又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有利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吸引资本进入中国。

  总之,《增值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纳税人而言,增值税法新时代的到来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需要加强对具体条款的学习研究,及时评估政策变化对经营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在业务模式优化、合同条款设计、内部控制完善等方面,纳税人都需要充分考虑《增值税法》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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